戶所內為民服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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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96年戶政人員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辦理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會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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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97/11/20
修正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
97/11/18
修正「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題庫」口試題庫第70題及筆試題庫第71題1案
97/11/18
97年度外籍與大陸配偶講座
97/11/18
「不可不知之繼承方式」宣導資料
97/10/29
「新移民在台灣的故事」演說比賽簡章
97/10/21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並自97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
97/09/04
基隆市安樂區戶政事務所受理非辦公日預約結婚登記作業注意事項
97/05/22
結婚一定要辦戶籍登記
97/04/21
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採登記婚制度之規定,自97年5月23日正式施行,惟於施行日前已有效存在之儀式婚,縱未辦理結婚登記,於97年5月23日後仍為有效。
97/04/10
民法第982條修正改採登記婚制度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97/04/10
自然人憑證有效期限於本(97)年度到期者,可辦理展期3年!
97/02/29
97年服務品質實施計畫
97/02/01
身分證掛失上網可搞定!
97/01/01
泰國、緬甸及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儘速申請居留、歸化及定居
96/12/06
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96/12/06
司法院網站提供民眾下載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相關書狀格式
96/09/27
外籍配偶生活輔導班自即日起受理報名,請逕向各區戶政事務所洽詢。
96/09/26
「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之生活保障無虞之規定將自97年7月1日起配合調整」
96/08/16
辦理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約定文字寫於出生證明空白處,並簽名或蓋章即可。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出生逾30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並逕為出生登記。
96/07/11
有關民法修正前因逾越法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案
96/07/04
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96年4月1日起實施
96/04/02
民眾辦理遷徙登記時,應同時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
96/01/25
內政部訂定「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96/01/25
辦理戶籍登記宣導
96/01/25
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96年2月1日起實施
96/01/25
∼∼愛護外籍配偶專線開線囉∼∼
96/01/01
修正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第4點、第8點http://www.ris.gov.tw/ch1/ris-1-14.html
修正「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附表一,自97年7月29日生效。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4143/ch02/type2/gov10/num1/Eg.htm
修正「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http://www.ris.gov.tw/ch4/basetable0960518.doc
修正戶籍法 http://www.ris.gov.tw/ch1/ris-1-01.html
民法第1059條修正:「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 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民眾辦理遷徙登記時,應同時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 一、依內政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辦理。 二、鑑於75年版舊證將自96年1月1日停止使用,另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同細則第21條第1項但書規定,申請遷徙登記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爰自96年1月1日起,民眾持75年版舊證或94年版新證辦理遷徙登記時,茲分別規定如下: (一)持75年版舊證辦理遷徙登記: 1.本人辦理遷徙登記,未攜帶相片者,可當場拍照,惟如當事人拒絕拍照或同時辦理換證,該遷徙登記不予受理。戶政事務所之拍攝器材如有毀損等原因無法當場拍照時,應請民眾備齊相片,始得同時辦理遷徙登記及換證。 2.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戶長未攜帶戶內人口相片申辦換發新證時,應請戶長備妥戶內所有人口之相片及換證委託書後,再行辦理遷徙登記並同時申請換證,新證製作完成後仍應由當事人親自領證。 (二)持94年版新證辦理遷徙登記: 1.本人辦理遷徙登記,依上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辦理,當事人亦可繳交1年內拍攝之新相片辦理換證,惟如拒絕同時辦理換證者,該遷徙登記不予受理。 2.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戶長若拒絕同時辦理換證,該戶之遷徙登記不予受理。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修正戶籍法第二十八條: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有關外國人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持憑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嗣後與我國人結婚且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改為『依親』,其合法居留期間應自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變更為『依親』之日起核算。
民法第1002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民法第1000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凡出境滿二年再入境之民眾,應持經機埸或港口蓋有入境章戳之中華民國護照向原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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